{"meta":{"id":"https:\/\/api.iclient.ifeng.com\/ipadtestdoc?aid=ucms_7wFyeCZs9wa","type":"doc","o":"1","documentId":"ucms_7wFyeCZs9wa"},"body":{"newStatus":"1","documentId":"ucms_7wFyeCZs9wa","staticId":"ucms_7wFyeCZs9wa","title":"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shareTitle":"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thumbnail":"http:\/\/d.ifengimg.com\/w150_h106_q100\/img1.ugc.ifeng.com\/newugc\/20200507\/8\/wemedia\/1d7f7abf2087797a1ff1c7ec95c1c9cb7976a392_size48_w586_h770.jpeg","source":"重庆大律师","author":"","editorcode":"weMedia","editTime":"2020-05-07 08:04:43","updateTime":"2020\/05\/07 08:04:43","wapurl":"http:\/\/\/\/feng.ifeng.com\/c\/7wFyeCZs9wa","introduction":"","wwwurl":"http:\/\/\/\/feng.ifeng.com\/c\/7wFyeCZs9wa","commentsUrl":"ucms_7wFyeCZs9wa","commentCount":0,"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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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p>
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p>
裁判日期:2019.08.19<\/p>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p>
【案件信息】<\/p>
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徐飞、吴惠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合议庭:唐震、陶冶、朱佳平】<\/p>
【案情摘要】<\/p>
被告张志敏是被告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4年6月25日获得授权。2016年1月6日,张志敏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原告乔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18号案),主张乔安公司销售的“乔安1200线监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冻结乔安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1,000万元。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志敏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于同年8月解除了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同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p>
乔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凯聪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已公开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头产品。被告张志敏在明知421C监控摄像机已经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乔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p>
【裁判结果】<\/p>
一审法院认为,张志敏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乔安公司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张志敏赔偿原告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4,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张志敏不服,提起上诉。<\/p>
二审法院认为,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摄像机,故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道421C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系明知其诉请缺乏依据。凯聪公司与乔安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张志敏在18号案中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即便侵权成立也不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冻结乔安公司资金1,000万元更会给乔安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故张志敏提出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并且也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综上,张志敏提起18号案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并且给乔安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典型意义】<\/p>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的案件。法院通过准确把握“主观恶意”的判断规则,厘清了正当知识产权维权与假借知识产权诉讼恶意侵害他人之行为的界限,惩戒了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为市场创新主体诚信经营保驾护航。本案判决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强化诉讼诚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p>","img":[{"url":"http:\/\/d.ifengimg.com\/mw640_q100\/img1.ugc.ifeng.com\/newugc\/20200507\/8\/wemedia\/1d7f7abf2087797a1ff1c7ec95c1c9cb7976a392_size48_w586_h770.jpeg","size":{"width":"586","height":"770"}}],"summary":"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裁判日期:2019.08.19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sharesummary":"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民终139号裁判日期:2019.08.19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敏、上","commentType":"0","wemediaEAccountId":"1250629","showclient":"0","shareurl":"https:\/\/ishare.ifeng.com\/c\/s\/v002baDHb1PWznsXhemfDV8Mk7cJZLCsCpCmw88Sg2C--9HM__","praise":"7","like_nu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