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id":"https:\/\/api.iclient.ifeng.com\/ipadtestdoc?aid=ucms_7zman0yRaMx","type":"doc","o":"1","documentId":"ucms_7zman0yRaMx"},"body":{"newStatus":"1","documentId":"ucms_7zman0yRaMx","staticId":"ucms_7zman0yRaMx","title":"工程竣工结算4年后,承包人起诉追讨工程款,为何输了官司?","shareTitle":"工程竣工结算4年后,承包人起诉追讨工程款,为何输了官司?","thumbnail":"http:\/\/d.ifengimg.com\/w150_h106_q100\/img1.ugc.ifeng.com\/newugc\/20200915\/14\/wemedia\/497ea7534d1e316ec926752c46326ba27c58edfa_size161_w1198_h799.jpeg","source":"","author":"","editorcode":"weMedia","editTime":"2020-09-15 14:31:52","updateTime":"2020\/09\/15 14:31:52","wapurl":"http:\/\/\/\/feng.ifeng.com\/c\/7zman0yRaMx","introduction":"","wwwurl":"http:\/\/\/\/feng.ifeng.com\/c\/7zman0yRaMx","commentsUrl":"ucms_7zman0yRaMx","commentCount":0,"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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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路扬<\/p>
导读:承包方在讨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即便工程欠款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也可能因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而使得付款方获得时效抗辩权,以致其诉求得不到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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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p>
2014年8月28日,张三公司与李四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三公司承包李四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p>
包工包料总承包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付总承包价的20%作为预付款,泥工完工后7日内付总承包价的20%,木工完工后7日内付总承包价2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工程尾款,即总承包价的37%,扣留工程总承包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再付给承包方。<\/p>
合同签订后,张三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工期内按时完工,2015年2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发包方李四公司使用。工程尾款为工程总造价的37%,即人民币222万元,李四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支付120万元,之后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剩余102万元一直未付。<\/p>
张三公司的总经理几次打电话给李四公司总裁,讨要工程款,但因李四公司无钱支付,张三公司也很无奈。2018年10月8日,张三公司将李四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由李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但李四公司抗辩称,该笔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三公司主张,曾打电话要过钱,但无法拿出证据证明。<\/p>
最终法院判决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三公司不解,为何欠款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还能败诉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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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p>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
现实生活中,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提起诉讼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限制就是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有可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积极行使权力达到一定期限,其被侵犯的权利将有可能因为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而得不到公权力的保护。<\/p>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即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某项权利受到侵害,并且知道与该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之日。本案中,按照双方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工程尾款,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李四公司应在2015年2月27日前向张三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22万元,若李四公司没有在这个时间内支付,则构成违约,也就是张三公司的收款权益受到李四公司的侵害,自2015年2月28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p>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为某些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终止计算,中断后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案中,李四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支付一笔工程款120万元,符合上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中的第(二)项:“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以,自2015年2月28日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因李四公司的履行行为而于2015年3月15日中断,在2015年3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之后张三公司的总经理通过电话追讨过欠款,符合上述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中的第(一)项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但仅有原告的口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所以法院无法采纳。<\/p>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根据该条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只是赋予了义务人一个有效的抗辩权,而不能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的消灭。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义务,无权要求返还。若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也不能主动援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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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p>
在社会生活及经济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诉讼时效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首先,在纠纷刚刚发生,未打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之时,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清楚知道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以防止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耗时太久,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再主张法院的司法保护;其次,在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时,也要首先考虑诉讼时效问题,若已超过诉讼时效,将有可能导致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而影响诉讼方案的设计以及其他解决方案的选择。<\/p>
另外,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考虑诉讼时效问题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形。首先,在暂不打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时,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可以通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且尽量通过书面等可以有形展现的方式主张权利,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其次,当发现诉讼时效届满时,也可以寻找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果有,则可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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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p>
《民法总则》<\/p>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p>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p>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p>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p>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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